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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數人大約用每天的三分之一時間,為了維持生活而工作所以,有些雇主在時間分配上,大都採取八小時的工作制度,並設法給予相當的報酬。


最理想的情況,就是雇主與被雇者之間,都能夠獲得滿意的利益,這樣忠實的服務精神演變成義務,進而構成一種和諧的關係,雙方都盡力使對方能夠得到最高的益處。


由於這種關係,自然就獲得一個結果:一個人如果沒有一股強固的信念,發揮工作上的效能,就不應該接受那份工作


另一方面,他既然不願意為雇主竭智盡忠,就不應該從雇主處接受報酬。因為不論基於任何原因,他既然不能對雇主盡忠,就不應該接受不該得的酬勞。


如果不能使自己滿意雇主的經營方法,並且對於雇主所完成的事,老是不斷的批評,或是感到不愉快,那麼,就應該脫離這份工作,另謀出路尋求合乎理想與觀點的工作場所


這種選擇,對公司與自己都好,因為老是待在一個不愉快的地方,才是真正的損失。如果能在一個被信任的公司做事,那一天八小時的工作,都會變成非常滿意。能力既然受到雇主的賞識,當能以最大的忠誠去服務


如果我們不同意公司的經營方法,可以隨意離開公司。這是一項我們特有的權利___另謀高就。因為雇主與被雇者的利益畢竟是一致的,雙方都存著一種深而不動搖的熱心與忠誠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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